《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制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
辦案規則:
1、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爭議,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優先立案,優先審理。
2、仲裁委員會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三方原則組成仲裁庭處理。
3、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4、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Copyright @ 2015-2022 海外生活網版權所有 備案號: 滬ICP備2020036824號-21 聯系郵箱:562 66 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