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3個月;
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6個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法律規定: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員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3、請長病假的員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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