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糾紛;工程合同的效力糾紛;合同無效結算糾紛;黑白合同糾紛;工程款結算采取何種標準糾紛;造價司法鑒定范圍糾紛;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糾紛。
如何解決: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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