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構成虛假訴訟罪的,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35條規定:
1、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單位犯虛假訴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法定刑予以處罰。
情形: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
2、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
3、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4、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
5、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
6、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
8、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9、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
10、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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