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屬放棄搶救違法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需要急救搶救時,家屬是沒有權放棄搶救的,是否放棄搶救由患者自己決定,家庭放棄的可能會構成遺棄罪。
二、醫院臨死才搶救有責任嗎
因醫療損害致人死亡的,若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新的《侵權責任法》規定了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幾種情況,列舉如下: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 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 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什么時候可以不通知家屬直接搶救
在遇見一些緊急情況時,醫院可以不經過患者家屬的簽字,只要經過醫院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就可以立即實施醫療救治。這種情況下患者搶救無效死亡的,是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院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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