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有哪些?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的區別在哪?

2023-05-11 14:21:14       來源:律速網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有哪些

(一)侵害身體自由權

一般認為包括以下四種:

1、非法限制、拘禁公民身體。

2、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恥、恐怖的觀念,妨害其行動,也為侵害人身自由權的違法行為。例如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

3、妨害公路通行。對于公路的一般使用為一種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屬自由的侵害,為非法行為。

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為公民傳達意思的手段,系公民身體自由即行為自由的范疇。

(二)侵害精神自由權

大體包括以下兩種違法行為:

1、欺詐脅迫

欺詐是故意以使他人陷入錯誤為目的的行為;脅迫是故意以不當的目的和手段預告風險而使人產生恐怖的行為。欺詐和脅迫,均妨礙、干涉、限制公民正當的思維,使其陷入錯誤的觀念,應為侵害自由權的違法行為。

2、虛偽報告及惡意推薦

在一般情況下,對于因勸告、通知、介紹等所發生損害,不能認定為是侵害自由權的違法行為。但是,如果故意使人陷入錯誤而進行虛偽報告或惡意推薦者,是對精神自由權的侵害,為違法行為。

二、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的區別在哪

生命權與健康權的區別如下:

1、生命權是以維護人的生命活動延續為基本內容,防止人為侵害將生命權人的生命終止。而健康權則是以維護人體的正常生命活動,維護人體機能的完善狀態為根本內容,而不以人的生命和生命價值為客體。

2、侵害生命權的必然后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終止,人的生命活動不再延續,生命安全利益遭到根本損害。而違法侵犯健康權則完全不同。健康權遭到侵害,人體生理機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壞,但經過治療,可以完全恢復健康或部分恢復健康,即使不能恢復健康,但生命終究沒有喪失的危險。這是生命權與健康權最明顯的區別,即權利遭受侵害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3、權利遭受侵害后的損害賠償亦有所不同。這方面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是否對勞動能力進行補償上。生命權遭受侵害后,權利人喪失生命,自然也就不存在勞動能力的補償問題。

三、人身自由權利包括哪些

1、通信自由權: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權: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權: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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