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案件由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辦事機構的,是指債務人注冊地。那么破產案件應當由什么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破產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公司營業執照;
4.證明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且喪失償還能力的相關證據;
5.其他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三、公司破產的申請可以撤回嗎
公司破產的申請可以撤回。但是需要在法院受理前才能夠撤回。法院受理后,就會決議是否宣告破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破產和解以及破產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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