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案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合同履行問題:包括分包商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勞務分包合同義務、履行不符合約定要求等。
2、價款支付問題:包括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未按照約定時間支付價款等。
3、交付物品問題:包括分包商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勞務、交付的勞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等。違約責任問題:包括一方違約導致對方損失的賠償責任、違約金的支付問題等。
4、法律責任問題:包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責任、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
5、合同效力問題:包括合同無效、合同解除等。
范文:
尊敬的審判長:
關于原告××××勞務有限公司 訴 被告×××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戴正言律師、×××律師任其委托訴訟代理人。2022年4月18日,×市×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實際完成的產值及計算產值的單價。2022年4月26日,貴院向原告送達被告提交的證據。經過庭審和質證,代理人對本案事實有了更為深入詳細的了解,現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懇請法庭敬閱并予以采信:
一、關于被告實際完成的產值及計算產值的單價問題
參照原被告簽訂的涉案《混凝土勞務分包合同》(下文簡稱“分包合同”)第4條合同價款約定的承包單價,依據原被告簽訂的結算文件(原告證據4-10、18-19),計得被告實際完成產值共計828447元,其中:主體結構555208元、零星派工273239元。承包涉案工程項目期間,原告共代被告向班組代發勞動報酬(工資)共計1041334元。產值扣除代發勞動報酬(工資)1041334元、生產質量安全扣罰500元、生活區超用電費1695元(生產質量安全罰款、生活區超用電費有被告簽字確認,詳見原告證據10)后為-215082元。經結算,原告代發的勞動報酬(工資)已超出產值,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工程價款;反之,被告還應將差額部分返還給原告。
二、關于原告訴請返還款項的合同依據及法律依據
原告訴請返還215082元具備相應的合同依據及法律依據。因被告將涉案工程項目分包給個人,致涉案《分包合同》無效;鑒于原被告已實際履行涉案《分包合同》,可見該合同基于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法院可參照該合同中與工程款數額有關的條款進行裁判。參照涉案《分包合同》2.3承包方式:“承包方式:包安全、包質量、包工期;包人工費……等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的不可或缺的一切費用……。”4.合同價款:“……4.4.1承包單價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施工人員的……生活費……工資及工資附加費……等合同范圍和合同內容所規定的與該承包工程有關的所有費用。4.4.2……乙方為完成上述承包范圍內的工程所付出的所有費用及所有主體及二次及三次結構工程范圍內的項目均包含在上述項目綜合單價中,在結算時不得在單獨列出及計算”,故原告主張返還款項具有合同依據,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超出產值部分的215082元被告應予返還。
三、對庭審中被告抗辯的回應
庭審中,被告對《臨設工程結算單(三期臨時)》(原告證據9,下文簡稱“結算單”)的產值單價有異議,其主張《結算單》的單價未按市場行情價計算。《結算單》載明被告完成產值142629元,且有被告親筆簽字予以確認;且《結算單》所附的《工程量計算稿(臨設)》亦有被告的簽字確認。 雷財述對《工程款結算申請書》(原告證據10)中的:7棟1-18層主樓(18層墻柱、屋面層梁板已完成)、9棟一、二單元1-14層(14層墻柱15層梁板已完成)、9棟二單元1-14層(14層墻柱15層梁板已完成)等三項的計算單價有異議。涉案《分包合同》4.4:“2住宅三期7棟、9棟正負零以上砼澆筑,單位㎡,綜合單價(元):16元”,上述三項的單價明確約定為16元/㎡。涉案《分包合同》2.1、2.2約定:被告在承包范圍內負責豎向板、飾線、花架的施工;4.3約定:施工單價包括了垃圾清理工作。鑒于被告未完成部分施工作業及垃圾未清理(詳見原告證據10備注一欄),故上述三項的單價應當扣減1元結算,按15元/㎡計算。被告對于單價、備注欄載明的事實均予以簽字確認。可見,被告的抗辯與事實不符,其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其抗辯應不予采信。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應當返還涉案款項215082元,并向原告賠償因施工質量導致的損失69200元。望法庭采信以上意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律師:
日期:2022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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