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所進行的民事案件訴訟中的被告可應該在案件受理之后,辯論結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反訴。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所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如何寫:
格式
民事訴訟反訴書
反訴人(本訴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反訴請求:
(寫明請求的具體內容)
事實和理由:
(寫明具體的時間、地點、經過、見證人等)
證據和證據來源(如有證人,應當寫明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反訴書副本 份
具狀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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