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8、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管轄權規定: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雙方當事人向兩地仲裁委員會同時申請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經過仲裁程序申請訴訟的,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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