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稱
(資料圖片)
秦某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位于北京市F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由原告秦某杰繼承。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秦某豪與郭某玲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原、被告三名子女。1997年6月10日,秦某豪從北京某單位購買涉案房屋。1998年,經北京市公證處公證,秦某豪與郭某玲立下遺囑,將涉案房屋留給秦某杰個人繼承。2014年郭某玲去世,2017年6月21日,秦某豪去世。秦某杰認為,父母所有的涉案房屋已經遺囑處分給了秦某杰,并且經過了公證,應該由秦某杰繼承,為維護秦某杰的合法權益,故提起本次訴訟。
被告辯稱
秦某亮辯稱,不同意秦某杰的訴訟請求,從筆跡來看,兩份遺囑的簽名懷疑是同一人書寫,如果是代書遺囑,沒有見證人的簽名,公證員的簽名是印章,所以遺囑不成立。我愛人楊某芬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
秦某尋辯稱,不同意秦某杰的訴訟請求,我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秦某杰曾說父母去世后遺產由三兄弟平均分。
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秦某豪與郭某玲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秦某亮、秦某尋、秦某杰三名子女,郭某玲于2014年去世,秦某豪于2017年去世。經詢,雙方均表示秦某豪與郭某玲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1994年6月24日,秦某豪(承租方、乙方)與北京某單位(出租方、甲方)簽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約定秦某豪承租涉案房屋。
1997年6月10日,秦某豪(買方、乙方)與北京某單位(賣方、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甲方將涉案房屋出售給乙方,建筑面積56.12平方米,乙方應交納的各項費用合計24074.71元。1997年涉案房屋登記在秦某豪名下,現房屋性質為私產(成本價出售住宅)。涉案房屋現由秦某杰對外出租。
1998年3月31日,秦某豪、郭某玲立有遺囑,去世后將二人共有的涉案房屋由秦某杰繼承。1998年4月13日,北京市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證明秦某豪、郭某玲在遺囑上簽名。
訴訟中,本院調取了公證檔案,顯示二位老人對房屋處置為真實意思。
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秦某豪名下位于北京市F號房屋由原告秦某杰繼承。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本案中,涉案房屋屬于被繼承人秦某豪、郭某玲的遺產,二人生前立有公證遺囑,明確二人去世后涉案房屋由秦某杰繼承,故秦某杰要求繼承涉案房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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