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1、審理難度加大。
人身保險主要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該合同糾紛仲裁的特點是審理難度加大,由于我國保險業發展時間較短,保險立法不盡完善,而社會對保險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險案件類型呈現多樣化態勢。
2、具有保密性。
不公開審理,開庭審理案件,不允許旁聽,不允許新聞媒體采訪,案件的有關事實和裁決結果不向當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公開,能更好地保護保險企業的商業信譽。
3、意外險糾紛中被保險人“猝死”的保險責任問題值得商榷。
在意外險案件中,保險公司往往以猝死是潛在疾病所致,不屬于意外傷害事故為由拒賠。如何認定判斷意外傷害的外來性、突發性、非本意性、非疾病性,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尚存較大爭議。
管轄權:
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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