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自由
結婚自由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的自由,結婚自由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自由主要包括:
1、婚姻當事人有權決定結婚與否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2、婚姻當事人有權利決定與誰結婚的自由。
3、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和程序。
二、離婚自由
離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權利。即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有權益提出離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離婚自由應具備的條件:
首先,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時,當事人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權利。
其次,要求離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的批準.離婚自由也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法律行為,它關系著家庭的離合及子女、社會的相關利益。
三、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的的關系
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離婚自由的基礎,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有益的、必要的補充,是結婚自由的保障。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保證社會主義家庭關系的建立和鞏固的。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共同構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二者之間是互為補充、相輔相成的。
1、沒有結婚自由,就沒有所謂的離婚自由,沒有結婚自由,就不能使婚姻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選擇共同生活的伴侶,就無法進入婚姻的殿堂去營造幸福美滿的家庭。
2、沒有離婚自由,就沒有真正的婚姻自由,離開了離婚自由,結婚自由無非是為了給婚姻當事人提供無法退出的枷鎖,婚姻將會是見證愛情的墳墓,那么這就是一種痛苦的感情。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則兩個方面的完整體現,為婚姻當事人進入婚姻和退出婚姻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礎。[page]
離婚自由是對婚姻自由原則在反方面的重申和補充,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則的最重要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婚姻是可以離異的。既然結婚是以感情為目的為基礎,是以雙方完全自愿為條件,那么,在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無法正常繼續維持的情況下,解除這種痛苦的婚姻關系,無論是對婚姻雙方還是對社會都會是一件可幸的事。把離婚一律看成是悲劇是極其不適當的,如果沒有離婚自由,婚姻自由是不充分、不完整、不健全的。在歷史發展進程中,離婚自由出現的最晚。但直到離婚自由出現并在法律中明確予以確認后,婚姻自由才完整真正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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