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配:
1、當質量標準的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法律并不是將證明責任分配給主張合同權利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而是依利益衡量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或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進行裁判(分配利益),實際上是由承擔客觀不利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了證明責任。
2、當價款或報酬事實真偽不明時,同上述事實真偽不明時一樣,該條證明責任法的內容也是以利益衡量為分配標準的。
3、當履行地點約定事實真偽不明時,合同法規定按照債務的性質進行分配。對于給付貨幣的,由債務人對履行地點事實真偽承擔證明責任。對于交付不動產的履行地點約定事實真偽不明引起的不利益訴訟后果,因法律規定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所以可能由債權人承擔證明責任,也可能由債務人承擔證明責任。對于其他標的履行地點約定事實真偽不明引起的不利益訴訟訴訟后果,依合同法規定由債權方承擔證明責任。
4、當履行期限事實真偽不明時,合同法規定按利益衡量原則進行證明責任分配。即“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從邏輯上說,是受損一方對履行期限真偽不明引起的不利益訴訟后果承擔了證明責任。
5、按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原則來分配履行方式而導致事實真偽不明,是一種典型的依利益衡量分配證明責任的證明責任法規定。從不同的合同當事人立場考慮出發,法院根據利益衡量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關系。
6、當履行費用負擔事實真偽時,由履行義務方承擔證明責任。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履行費用的負擔進行約定,因此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該考慮到履行費用的負擔問題。
怎么認定:
合同糾紛舉證責任的認定確定為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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