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1、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的存在造成執行難。
2、被執行人缺乏執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必然導致執行難。
3、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源和利稅大戶,屬于地方政府重點保護的骨干企業,法院執行始終面臨著政府的行政干預。
4、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有財產也抗拒執行
5、債務履行保證措施和手段的不完善。
6、確保擔保手段的不足。
7、擔保中抵押登記制度的不完善。
8、民事實體法對民事行為要件規定的無訴訟法狀態。
9、執行體制不健全,存在結構缺陷。
10、執行的目的不明確。
11、執行機關及其執行行為性質的不明確。
12、執行方法的類型化和具體化不夠。
六、執行人員業務素質不高。
解決方法:
1、負擔執行費。執行費由人民法院按規定向因敗訴而負有執行義務的當事人收取。
2、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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